未缴纳社保,单位赔偿一个人20多万元
在给大家讲述案例之前,我先跟各大家唠唠嗑,社保是属于劳动者权益,也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保障,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说到这里,很多男性同胞就纳闷了,我一个男的,要什么生育保险?其实也不是说生育只能女性用,我这里就简单说下三个好处:1.手术费报销(这个是节育手术);2.陪产假(假期也享有工资);3.生育补助金(包括生育津贴和晚婚津贴)
上面说了这么多,我们就直接切入整体,今天跟大家带来是时间比较久远的一个案例,也是为了让社保拖欠时间拉长,专门挑选的一个,20多万元的社保赔偿案件,我们来一起看看怎么回事吧。(很多人诧异,为什么名字公司会用“某”,毕竟是网络时代,关系到各种权利,以免造成损害同名权益,一不小心吃了一个官司,小编就哭了。)
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年限不够,无法享有退休工资
何某某于1995年进入某公司工作,于2011年5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公司从2011年5月起,停止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医疗保险。2011年8月2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证明》显示,从2008年1月到2011年5月某公司为何某某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五个保险。
由于给何某缴费年限不满足15年,何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办理退休。何某将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依法赔偿20年退休金损失208800元。
庭审中,公司承认未从员工入职之日起缴纳社保,并认为不应当承担退休金损失。
法院认为:劳动者入职时,就未缴纳社保,公司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从1995年1月1日起即在某公司处工作,直到2008年1月,某公司才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长达数十年怠于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法定义务,鉴于何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无法补缴,某公司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劳动者主张金额低于法定金额,最终赔偿损失八万元
社保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难以精确界定,本院参照2011年度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并结合当前重庆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岁,一次性酌定上何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期间。
即2011年5月至2026年5月,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287640元(1598元/月×12月×15年)。但是,何某某对此仅主张208800元,本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依照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某公司赔偿何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8800元。
个人观点
本案仔细看完,其实整个流程线也很简单,因为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但缴纳的社保并没有达到最低的15年期限,所以无法领取退休金,追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公司在1995年,劳动者入职的时候,就没有缴纳社保导致,所以责任在于公司,这个很简单就并没有说的了。
因为社保是国家强制性缴纳的保险,也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生活,医疗各个方面。在这个案例当中值得一提的是,最终的判决,因为劳动者只是主张了208800元的金额,结果法定赔偿是287640元,这一少算就是近8万元啊,所以,如果是我去的话,首先填一个一百万,反正“多退少补”,超过了法定金额,就按照法定金额的来赔偿,总不会因为少算,损失了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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