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自如租房租户违约,被要求搬走的报道开始在网上传开。据了解,一名杭州自如租户在平台上以合租的形式与别人租了一套房子,月租金2700多,他已在此处住了一年多。随后其母亲过来探亲,便与他同住。他让母亲睡床,自己打地铺,住了二十来天。
然而,合租室友未续租,自如管家带客人看房,发现母亲在这里住,而管家担心其母亲会影响客人看房,为此该租户与管家理论一番,结果他就被告知违约了,自如要与其解除合同。
随后,自如停水停电并修改了门锁密码,押金与预付一个月的租金都被扣除,拒绝退还。而该租户无奈之下让其母亲搬至附近酒店,自如工作人员才停止逼其搬走的行为。
租户接母亲同住,自如不仅停水停电,还要求搬走。乍一看,自如方面对于此事处理的十分冷血,再加之“前科”在身,自如俨然一副资本家嘴脸。然而,我以为自如的解决方式并没有过错。
据了解,在自如与租户签订的租房合同中,白纸黑字的写着这么一条规定“居住人员,包括签约人和房屋共同使用人,年龄须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而该租户的母亲的年龄为57岁,超过了合同规定。
虽然租户表示,“自己是家里的独生子,母亲年纪大了难免会来探望”,并且其认为母亲过来是“暂住”,而非房屋共同使用人。但是,该租户是以合租的名义入住,这意味着其这一房屋将与合租住户一起使用。而这一租户口中所谓的“暂住”,还长达20天之久。除此之外,自如作为一家商业公司,出租房屋是其盈利的商业模式。而母亲的“暂住”,无疑大大影响了其正常合规的商业出租行为。因此,于情于理于法,这一租户的行为均不太合适。
事实上,遵守合同的契约精神是一个法制文明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无论是本次所曝光的“自如租房事件”,还是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小鹏汽车车主不满新车比旧车便宜又好维权”,都是一种缺失契约精神的表现。
毕竟,如果遇到事情就首先谈所谓的“情”和“理解,那么事先签署的合作,又会有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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