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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对该条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和明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金、房屋、安置补偿费。
二、相关案例
在梁某与尤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8民初50896号判决认为,被拆迁房屋系尤某婚前个人财产,故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应属于尤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梁某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拆迁补助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梁某相应的份额。
三、具体分析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婚前一方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那么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前就拆迁的,因征收获得的补偿属于一方的财产。若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拆迁的,房屋价值的补偿、土地补偿金(集体土地上)归个人,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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