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稿首发于法制周报2019年第87期
文|法制周报·新湖南客户端 记者 陈思
编辑|杜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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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分别在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2011年三次修订《婚姻法》。从最初的“男女平等”,到夫妻权利义务的细化、再到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障、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厘清、对儿童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上,体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诞生于“土炕”上的《婚姻法》在不断变革完善中,也忠实记录了中国社会的转型、时代的变迁,映照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总体历程。
7月16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曹薇薇,细数《婚姻法》走过的69年风雨历程。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曹薇薇△
中国人实现婚姻自由
在曹薇薇看来,一部《婚姻法》折射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和人口政策变化。新中国成立前,民间存在纳妾、重婚、包办婚姻等封建婚姻制度陋习。1948年,中央妇女委员会邓颖超等人在东柏坡村的“土炕”上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成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颠覆了过去的传统婚姻制度。女性得以走出家门,参加工作。
1953年,全国发起声势浩大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新中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潮,人们意识到,女性也是有权利“休夫”的。妇女权益实现质的飞跃,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婚姻受到政治因素制约,结婚需要单位同意、政治审查,如下乡青年出于现实的生存而需要结婚。上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自由恋爱,1980年9月1日,新《婚姻法》颁布,明确了计划生育,要求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之后还取消了婚检,“体现了婚姻更加自由的趋势” 。
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也被写进了这部新法。新闻背景是轰动全国的遇罗锦离婚案,出身于知识分子家庭的遇罗锦,迫于生存压力嫁给一名普通工人,平反后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引发全民热议。“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新婚姻法颁布15天后,根据新法规定,此案被判决离婚。
婚姻自由的另一面,也意味着要求夫妻履行对等的义务。21世纪初,针对先富起来的沿海地区出现的包二奶、小三现象,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以及夫妻应互相扶养的义务,不能遗弃、虐待配偶,禁止实施家暴。针对包二奶等不忠实、不履行夫妻义务等行为,《婚姻法》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个人权利保障力度加强,同时也要求义务的履行”。
2016年,我国又根据《宪法》《婚姻法》等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各个省份出台反家庭暴力实施办法。值得一提的是,湖南是全国第三个出台《反家暴法》的省份。
婚姻登记方面也日益规范。早前我国存在事实婚姻。1994年,民政部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一说。自此,婚姻登记的规定,“将婚姻与其他同居关系区分开来,避免重婚”。
女性终止妊娠相对自由
为了倡导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女18岁、男20岁的法定婚龄被修订为男22岁、女20岁。近年来放开二胎政策后,夫妻应实施计划生育的内容已经从《婚姻法》中被剔除,有代表建议降低婚龄至女18岁,男20岁。
生育权也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发生着变化。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与前苏联一样实施鼓励生育政策,对女性终止妊娠有严格要求,必须在“危及生命健康、需要丈夫和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医疗服务的普及化,民间出现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我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例严重失调。1994年颁布的 《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各个省份都出台了实施办法,已婚妇女怀孕超过12周后,终止妊娠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实际上,除了大月份,我国女性终止妊娠相对自由。
2011年,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保障了妇女行使不生育权的权利。
夫妻财产精细化
婚姻法的修订使夫妻财产制度也走上了精细化的道路。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女性在家庭中从事家务劳动更多,经济价值无法体现。1980年《婚姻法》承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财产归夫妻共有,有力保障了女性的权利。
21世纪伊始,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商业活动更频繁,围绕房产、物权,出现了夫妻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内财产债务、财产分割问题.2003年12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
由于未举债或者不知情的配偶一方,需要跟另一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权益问题,这个被民间称为“24条”的司法解释引发大量争议。据媒体报道,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因配偶“被负债”,结成“24条联盟”维权,其中89%为女性。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遗孀金燕,也因丈夫生前对赌失败被告上法庭。
“‘24条’的更改,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曹薇薇说,每年全国妇联都向全国人大、最高法推进此事。
直到2018年1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共债共签”得以形成,要求债务必须有夫妻双方的签字,或者如果没有签字,需一方在事后追认,“看上去只是一部法律的修订,实际上背后是许多机构和个人的不断努力,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过去为了保护女性,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性婚前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在男女有了平等的就业权利后,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更加细化。《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我国房价涨势迅猛,再沿用男方出房、女方出装修家具的社会习俗就显得不够公平,取代的解决方式是夫妻双方都在房产证上加名。《解释(三)》还对离婚房产分割作了具体详细规定,对婚内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采取投资者所有的按份共有理念,设计了清晰的份额计算规则。
明确子女抚养与老人赡养问题
“《婚姻法》是反映着伦理、文化、社会相融合的产物。”曹薇薇认为,与《刑法》《合同法》不同,《婚姻法》是一种财产与人的法律的统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可以看出,婚姻法的一路变更,制度更明晰,内容更丰富,对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更明确,为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制度。
上世纪50年代,我国社会还没有太多子女抚养的问题,到了80年代,《婚姻法》针对共同子女抚养有了一些粗略规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包括监护权、规定在女性生育后的两年内不能起诉离婚等内容,以及对子女财产的保护、必须支付抚养费等,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障力度增大了。
非婚生子女、未婚生子、婚内与他人生子等子女后代,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科技的发展,也对婚姻制度带来了挑战,亲子鉴定何时、何种情况下才能进行,都有了明确规定。
早前《继承法》中曾在赡养老人方面有规定,与《婚姻法》有相通之处。21世纪初,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继承法》规定: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或者女婿,可享有与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是鼓励对老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此次草案拟吸收新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引发热议。
曹薇薇注意到,草案还细化了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参照夫妻共同探视权,以及更严格的收养政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有可能与当前频出的未成年性侵案件有关,“从这一版来看,更注重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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