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政府最新回应
阜阳小区停车位可租售
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得买卖或者附赠!
购买车位也要缴纳停车服务费
业主没有车位也可以进小区
车位紧张可占用公共场地设停车位
政府各部门监管,小区车辆停车规范管理
官方发布,阜阳开发商卖房不得捆绑车位!
一、市政府:地下车位可租售
业主没有停车可进入小区!
今天阜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针对阜阳小区停车位诸多问题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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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可以买卖或者出租
地下停车位分为人防工程和非人防工程,对于非人防工程,根据《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前期规划的非人防车位,可以买卖、附赠或者出租;
对于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不得买卖或者附赠!
车位可以出租,一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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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购买或者租赁了车位,仍需交纳停车费!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停车位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停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该费用由停车管理单位收取;
场地使用费是指停车位所有权人将停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因此如果是租赁车位,所需交纳的费用为场地使用费和停车服务费之和;购买了车位,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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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买或者租赁车位的业主可以进入小区
对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车辆短时间内临时停放,应办理车辆出入登记,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并预留联系方式,不得妨碍车位使用人正常使用停车位,并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临时停车相关费用;
若需要长期停放车辆,应当租用或者购买停车位或者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执行。没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业主车辆可以应急出入,但不得长时间停放。
二、小区内可占用公共空间增加停车位
收取停车费,停车规范管理
占用小区公共空间增加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停车实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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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占用小区公共空间增加停车位
针对目前许多小区前期规划的车位不能充分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应当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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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明码标价!
要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规定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由相关民事主体协商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除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外,停车位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
空置的停车位,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停车位所有人与停车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除停车服务费外,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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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明确停车管理规范
《办法》要求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原则上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小型汽车停放需求;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已购买或者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内并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外来车辆要登记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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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协商停车事宜
鉴于目前业主大会成立较难,《办法》明确了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等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三、政府各部门明确分工监管停车行为
停车发生矛盾,不可堵塞大门!
阜阳市各部门明确分工监管小区内停车行为,停车发生矛盾时,不可堵大门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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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部门明确分工监管小区内停车行为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停车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应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停车管理收费违法行为;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用作停车泊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用绿地、道路等公共部位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调处住宅小区内的停车管理纠纷;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停车管理纠纷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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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应当维护住宅小区内停车秩序,保障行车畅通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住宅小区内停车秩序,保障行车畅通,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制定小区内停车管理制度;
二是维护、管理停车位;
三是负责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四是维护停车位监控设施,开展日常巡逻,发现有损毁、盗窃车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违法占用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设置、改建停车位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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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发生矛盾,能否堵塞大门?
利用车辆堵塞大门是绝对禁止的。
堵塞小区大门不仅侵犯了其他正常行驶业主的权利,也影响了公共秩序安全,更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若发生停车纠纷,可向街道社区申请调处,化解纠纷。故意堵塞小区出入口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办法》规定了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官方发布,阜阳开发商卖房不得捆绑车位!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信息一出,很多网友就提到关于开发商捆绑车位销售的事情,表示不满!
近日,在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一封信中看到:官方对于购房者各项保护给出明确规定和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临泉县房地产销售市场秩序,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整理了相关文件!明确表示车位开发商应明码标价,不得捆绑销售!
▲来源:临泉县政府官网
文中针对房产销售中:无预售许可证、捂盘惜售、虚假宣传、哄抬房价、捆绑车位销售等做出了九项规范性要求!其中针对捆绑车位这一块做了重点要求!
1、地下车库(位)销售、租赁实行“现售(租)制”和“价格承诺备案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可以销售、租赁的地下车库(位),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车库(位)销售价格、车库(位)租赁价格以及价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诺,向项目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物价部门予以指导、审核,对于定价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备案。
2、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地下车库(位)销售、租赁备案情况,标明每个车位的编号、状态(出租还是销售)、面积、价格(一车位一价)和总价。
3、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地下车库(位)不得销售、租赁。
4、地下车库(位)销售、租赁不得与房屋捆绑销售。
总结:停车位问题算是得到了解决,物业也没有权利阻拦没有车位的业主进小区,业主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另外阜阳捆绑车位也要大力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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