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雅典妇女在家庭中
妇女在社会上享受不到民主和自由,在家庭中同样也享受不到。妇女在家庭中、婚姻生活中受到各种道德礼教的束缚,被严格限制在家庭生活之中,对她们而言,她们只是为了男性传宗接代的生产工具,生下合法的子嗣以保证家庭和城邦的延续。即使有公民的身份也是“徒有其表”,无法真正为自己争取权利,在社会中、在家庭中处于低劣的地位。亚里士多德认为:“男子占有生殖和运动的原则,女子仅仅与那件事有关。男子是标准,女子只是一个不生育的男子,是一个无能的畸形人。”在古希腊的固有观念中,孩子的本源是父亲而非生下他们的母亲,对于生育,母亲并没有权利,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也因此,妇女若生不出孩子,则会被丈夫抛弃。
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但从这一点来看,妇女在家庭中是有一定的对家务管理的地位和权力。色诺芬《经济论》中的重要人物伊斯可马可斯吩咐妻子:“你的责任是呆在家里,打发那些应该在外边工作的仆人出去工作,监督那些在家里工作的人,收受外面得到的东西,分配其中必须花费出去的部分,照管其中应该贮存的部分,要注意不要在一个月之中花掉留备一年使用的东西。当给你送来毛布的时候,你必须叫人为那些需要斗篷的人缝制斗篷,你必须照管干的谷物,使其不受损失以备制成食物,然而,你的责任之一恐怕 是不太合算的,你必须注意让任何得病的仆人得到照顾。”由于男性的重心不在家庭里,妇女在家庭中不得不管理起家中事务。繁杂的家务也成为了一把锁,把她们锁在家里,不能走到外边出参与更多的社会生活。
古希腊建筑通常分为男女分开的住区,女性通常在离街道和家中公共区域较远的房间,若房子是两层,那么妻子和女奴就住上层。从妇女的住处来看,古希腊人也尽力把她们隔离的远些,妇女们很少能够得到机会与外界接触,她们像是隐形人一样生活在城邦里。
即便如此,古希腊一夫一妻制也在妇女地位低下的状况中变成“一夫多妻制”。妇女在家庭中对于婚姻的忠贞程度也遭到了极大的不公正对待,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法律上妇女的地位都低至极点。男子纳妾风气盛行,男性可以去寻花问柳,嫖娼宿妓。雅典政府承认娟妓制度合法存在,对娟妓经营者收税。娼妓遍及雅典城邦。梭伦甚至开设“国营”妓院。而对这些男子的行为,在当时是被大为称赞的,妇女们作为妻子对于这件事没有话语权。但对于妇女,法律则规定妻子与他人通奸则被判死刑,丈夫有权将妻子和奸夫一同处死。梭伦立法时规定,当场捉住奸夫可以处死。一个男人强奸自由的女子,只处罚 1 0 0 德拉马克的罚金。
妇女们不仅在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上没有话语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低下,也被家庭“囚禁”,与社会隔绝。妇女的社会地位与家庭地位之间息息相关,一方低则另一方也不会高,雅典妇女的地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种对雅典妇女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束缚给了她们深深的压力,很难感受到雅典黄金时代最美好的民主自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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