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又一个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通州小兵获悉,市住建委发布了《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一、二、三标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收补偿范围涉及东方厂棚改范围的6各企业。
具体的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一起了解一下吧:
部分重点信息如下
征收范围
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一、二、三标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为:
北京市同光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北方亿立工贸中心、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农业机械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北京市亚吉铝门窗厂。
房屋类别及建筑面积
认定标准
1已登记或已取得规划建设手续且入户调查时客观存在的房屋属于A类房屋,其建筑面积按权属证载、规划建设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面积,并结合实测面积予以认定。 2
未登记的房屋,按以下时间节点划分为四类房屋:
(1)2005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B类房屋;
(2)2005年12月31日(不含)至2008年1月1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C类房屋;
(3)2008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28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D类房屋;
(4)2013年3月28日(含)之后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E类房屋。
以上房屋的类别及建筑面积均参照截止时间点前地形图或卫星图片上显示的房屋影像,并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认定。
3用于满足公共事业需要的房屋,提供上级主管单位或区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后,房屋类别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研究确定。 4 已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房屋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设备设施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棚房或露天经营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拆除配合费+移机费+地上物搬迁补助费+养殖物迁移费
第十九条
A类和B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拆除配合费。
第二十条
非住宅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按 A 类和B类的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当A类和B类房屋现状容积率小于0.3时,可按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的30%计算补偿面积;高于400元/平方米的,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设备设施的补偿,按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市场合理工位设施配置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作价;对超出合理生产经营规模和工位设施配置标准,被征收人又无法证明其使用合理性的,按评估作价的50%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利用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批准经营场所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按A类和B类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于能提供用地、经营合法有效手续,且因企业经营性质的需要,在已有房屋建筑面积外利用棚房或露天场地经营的特殊行业,可按棚房或露天场地实测经营面积给予52元/平方米补偿。
第二十六条
搬迁费按A类和B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搬迁费。
第二十七条临时安置费按A类和B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发放期限为四个月;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
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或按A、B类房屋的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九条
拆除配合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C 类房屋按以下结构建筑类型分别给予拆除配合费:
(1)钢结构类建筑物:柱高3.6米(含)以下按1400元/平方米;柱高3.6-4米(含)按1540元/平方米;柱高4米以上按1680元/平方米;
(2)砖混、砖木建筑物:柱高3米(含)以下按1260元/平方米;柱高3-3.6米(含)按1470元/平方米;柱高3.6-4米(含)按1680元/平方米;柱高4米以上按2100元/平方米。
2.D 类房屋按照C类房屋标准的60%给予拆除配合费;
3.E 类房屋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配合费。
上述三类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可给予相应的拆除配合费。
关于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详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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