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2016年在香洲区法院的一场司法拍卖中以264万元拍得房产,至今却未能过户?同时,2019年7月,法院宣布对该事件中2015年银行起诉涉案房产业主“断供”一案经审查做出了再审决定,该案件将存在改判可能。日前,这一案例经南都予以披露后,受到多方关注,南都记者再度接到有市民反馈在外地遇到“拍卖后遭反悔”类似案例。学者建议,类似执行案件中导致买受人权益极容易受损,应当同样保障买受人权益。
在南都此次披露的于东平一案中,于东平自2016年经司法拍卖拍下涉案,在付清房款后却一直无法顺利过户。目前,最初的银行起诉“断供”一案进入再审程序,法院表示,再审理由为原审确有错误。这也预示着,再审后将有可能推翻原判决。如原审判决遭推翻,即后续强制执行,司法拍卖均再无法律依据。
记者日前也再次接到报料,有市民反馈了一起在外地遭遇的类似案件。据了解,该案件发生在河北地区,当事人刘女士在2017年通过司法拍卖拍得一房产,但交了钱,等了近两年,房子却又回到原主人手里。记者获悉,该案中,房子竞拍成功一年多之后,房子业主与原债权人的经济纠纷被调解了,法院终止了对所拍房屋原涉经济纠纷的执行措施。此后,法院将当初的购房款直接退回给了刘女士。也因此,刘女士认为,自己在司法拍卖中一是投入了金钱、精力;二是两年间房价上涨,自己因为拍卖错失了两年前购买其他房产的机会,如今再买房只能花费更大成本,这其中损失如何弥补?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发现了多起类似案件。即在参加司法拍卖并成功拍得后,最终房产又被中止执行的情况。
在类似案件中,究竟如何可以平衡各方利益?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刘英俊,刘英俊表示,首先,就程序来讲,法院并未有违法之处;但其次,此类案件中很显然造成了事实上的买受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当考虑对于这种无端损失进行弥补。
刘英俊认为,案件中关键一点在于法院是否在发现案件有异议后是否及时告知买受人,尽到告知义务,并协助中止买受人损失。在于东平一案中,在于东平拍的房产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法院工作人员曾有告知于东平,由于有相关异议情况,建议其暂时不要付清尾款,以免造成损失。随后,由于担心事实违约失去20万拍卖保证金,于东平要求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以免除自身可能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很显然,法院并无法律依据出此说明”,但这也造成了于东平“被迫”付清尾款,造成损失扩大的局面。刘英俊表示,这其中便涉及到司法程序中需要弥补之处,即如何弥补在司法拍卖中,涉案拍卖物最终回到原主人手中,买受人遭遇损失的情况。
记者获悉,目前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并无针对此种情况规定。
案件衔接:
司法拍卖房产3年无法过户 买房者、原业主均喊冤
采写:记者朱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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