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个具有独特性质的代表,一般情况下,一家公司不会让一个与自己近似的商标共存!
也就是说,一旦遇到两个相似商标,就很容易涉及到商标侵权,而最大可能就是形成你死我活的局面。
不过,有时候,也有万中无一的情况!
“纯悦”与“悦纯”,傻傻分不清
可口可乐公司曾在2013年,申请注册“纯悦”32类商标,这枚商标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都指定使用在“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商品。
可口可乐纯悦矿泉水
而且这两个商标同为汉字构成,仅前后顺序不同,并制定注册在同一类别,近似程度较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故在此类别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可口可乐公司“纯悦”商标的注册申请。
不过,雪花啤酒公司注册“悦纯”商标也只是比“纯悦”商标早了四个月,或许是名气不够的原因,给这两个商标带来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在二审的时候,可口可乐公司与雪花啤酒公司签订了共存协议,雪花啤酒公司履行了该协议,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悦纯”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册。
注销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仅保留了“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
最后基于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
这样,在后申请的“纯悦”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而在其他“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予核准。
“纯悦”与“悦纯”都成功注册了!
商标共存如何发生?
1.商标使用上的区分一定要能使公众感受到!也就是不能造成公众的混淆!
2.一份“共存协议书”,双方需同意对方近似商标,但是“共存协议书”并不能保证你的商标能注册成功,成功与否还得看商标局的决定!
3.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而不能相互妨碍其商业活动。就像是“纯悦”是做矿泉水,“悦纯”应该是酒类的!
不过这种近似商标共存的案例虽然也有不少,但比起每年成百万商标的注册,也只是沧海一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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