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在出入口安装了电子识别系统,对业主车辆进行管理,系统生效后,业主刘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进不了小区,每次回来都要费很多口舌,"我的车位是开发商赠送无偿使用的,如今却让交费,因为没交费就不让进小区,这合理吗?"
购房时获赠车位无偿使用
刘先生说,他已经使用小区车位 10 多年了,没想到这次升级后,自己的车却进不了小区了。
2005 年 5 月,他购买了华侨休闲广场小区 11 栋三单元的住宅,与开发商签了一个车位补充协议,开发商吉林省泽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 11 栋北侧正对着 305 房间车位归刘先生所有,他可以无偿使用。
小区封闭管理后,物业公司对车位进行收费管理,但自己拥有车位赠送协议,之后换过几个物业公司,他的车在小区停放,从来没有交过车位费。
6 月末,小区安装了电子识别系统后,他收到业委会的交费提醒称,由于车位到期没有交费,7 月 1 日车牌识别系统将自动关闭刘先生的车号识别功能,要求刘先生尽快到业委会办公室交费,"因为手里有开发商的车位赠送协议,而且以前物业也能车位进行收费,就一直没去交。"
自己的车位物业欲收回
让刘先生没想到的是,7 月 1 日后,他的车再进小区进行不予识别,每次进入小区都要和业委会打电话,费很多口舌。
刘先生说,有一次他回小区时,车号不识别,弄得他没办法,只能给业委会成员打电话,进入小区后,被安排在其他车位停放,"我的车位是 58 号,业委会的人却不让停放,只是要求尽快交费。"他很不解,难道与开发商签的协议不算数?
前几天,他开车回小区后,发现 58 号车位停着其他业主的车,从业主口中了解到,因为自己没交费,业委会要收回车位,并欲将车位租给其他业主。
19 日上午,新文化报 ·ZAKE 吉林记者来到该小区,刘先生车窗上又多了一张欠费通知,通知要求其尽快交费,否则车位将被收回,"现在车辆可以出小区,可是进小区就很麻烦,业委会不给输入车牌信息,车辆进不了小区,每次都很费劲。"刘先生说,虽然每个月车位费只有 80 元,可是自己明明有开发商赠送的协议,为什么非要收这笔钱呢?
业委会:不认可开发商赠送车位
华侨休闲广场小区现实行居民自治,小区业委会成员李先生说,小区是 2005 年建成的,那时候 11 栋楼北侧是一条便道,便道北侧是绿化带,并没有车位。2013 年年底,物业弃管,小区实行自治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表决,把 11 栋北侧的绿化带变成了车位,并编了号码,车位划好后,有业主一直占用。"小区自治后,业委会对小区车位也是实行收费管理,但有个别业主一直拖欠不交费用,车位是全体业主的,业主占用是侵占大家的利益。"这次启用电子识别系统后,给业主一个月的时间办理交费,仍有业主到现在不交费。对于刘先生手中的车位补充协议,李先生认为公章可能是假的。
业委会成员温女士表示,小区原本没有车位,自治后才划的车位,车位位于 1 栋楼下,与 11 栋隔着一条便道,即使业主与开发商有合同也是不成立的,小区车位是全体业主的,不属于任何人,不能让个别业主强占车位。
李先生还出示了小区在 2014 年改造时的照片,改造前,1 栋楼下是一条绿化带,地面破烂,没有规划车位,改造后,1 栋和 11 栋均被规划了车位,编了码,"不能允许业主强占车位,业委会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的。"
开发商:当年确有赠送业主车位一事
吉林省泽瀚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说,当年在开发华侨休闲广场小区时,确实有个别业主有赠送车位的协议,当时是 11 栋楼的个别业主,购房面积大,签了协议的,赠送给业主车位无偿使用。小区在规划时,11 栋北侧不全是绿地有几个车位," 2005 年时,车还不是很多,车位赠送的是 11 栋楼的个别住户,且都签了协议,但当时的车位没有编码,有协议的业主应继续享有车位。"
至于业主与业委会的纠纷,张先生说,已经有业主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权,刘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律师:具备下列情形,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针对此事,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表示,《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99》第十九条规定,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也就是说,建设企业(含:开发商)取得"绿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造的房屋、地下停车库(含:车位)等不动产,即便没有取得所有权凭证,建设企业也是有权处分(含:赠与、转让等)的。另外,在"绿证"项下的地下停车位,在具备与建设企业达成的协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下,是可以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利证书的,虽然长春市政府对此暂未作出落地政策规定。
此外,业委会(含: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时候,必然会发生设备成本、管理成本等支出,据此向业主收取车位管理费是合法的,但是应当取得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最后,律师提示在开发企业购买地下停车位(含:人防、非人防)的业主,在支付车位款后有权持财务收据换取车位的不动产发票,为日后办理车位不动产登记权利证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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