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业不断发展,各地住宿形式也在不断创新与完善,民宿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老板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当地自然、文化与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相比酒店,它有当地特色、价格较便宜、个人自由空间更多等特点,但是它也存在行业规则不完善、管理人员良莠不齐等问题,以致滋生一些矛盾。
近日,一位民宿房客因退款纠纷问题未解决,将房内大量物品毁损并连续几天24小时无间断水电全开的行为而引发热议。
原来,该房客在某平台上预定了7月8日至7月11日某民宿房间。7月9日,老板询问房客是否续订,房客同意续订,并通过微信直接转账的方式向老板支付了后续5天的房费,共计1440元。7月12日,房客称成都事情已经处理完毕,想要提前退房,要求全额退还后四天的房费。
在退与不退的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老板认为:根据民宿平台的规定,如果未能在前7天取消预定,未住宿天数的房费将不予退还。房客认为:自己并非通过平台续订,而是通过微信联系并转账的,因此不应遵守平台的约束。
但是,让人想不到的是,7月16日房客退房后,保洁工进入房间打扫看到了惊人一幕:“钥匙孔被胶水堵住,几百只牙刷全部撕开,一箱餐巾纸全部被水泡,所有新换的沐浴洗液产品全部被倒空丢进垃圾桶……”损毁物品的价值约在七八百元左右。并且,由于房间内连续几天水电空调24小时不间断使用,水龙头花洒大开,导致水电欠费,据统计至少流掉了几十吨水。对于浪费水电的行为,房客并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妥。
那么,通过微信转账双方是否还应遵守平台关于退房的约定呢?
网络平台其实就类似中介,其一头帮民宿发布房源信息,一方面为房客提供房源,房客根据平台了解民宿的环境、价格、退订情况等,如果同意将下单,其一系列的行为其实质是签订短期租赁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就应该遵守。后期续订通过微信转账是双方达成共识的部分,如果双方对于退房事宜又达成新的协议应该按照新协议执行,但是如果未达到新的退房方面的合意,那么应该按照平台退房协议解决,若约定不明确则应该按照行业规则和交易习惯。本案中,房客在下单时,具有注意义务,应该看清楚平台公布的关于民宿的相关要求,如果认为不合适可以与老板进行有效协商,从而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对于民宿老板,房客提前退房确实带来房屋不能有效租赁出去的风险,但是面对房客提出的合理的请求,应该适当予以采纳与变通。
那么,房客浪费水电和毁坏财物的行为又该如何界定?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呢?还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对于本案,房客所造成损失的数额较小,不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责。但是,若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 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是,对于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可进行调解不予治安处罚。同时,民宿老板也可以主动与房客协商要求其赔偿,如果房客对于损失不进行赔偿,那么民宿老板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些年,民宿行业发展势头较快,但是对于民宿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运营过程中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房客,若遇到不合理的对待时应该保持理性头脑,通过损害财物以及浪费国家资源的行为表达不满是法律不允许,也是道德要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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