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我律师团在四川绵阳某村的当事人,其在上世纪90年代,经批准数次修建、翻建了共计900多平米的房屋。今年年初,当地政府声称要对刘先生的村子实施征收,但因补偿标准不透明不合理,刘先生便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合意,而同村村民因抵不住压力,纷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截至刘先生委托我律师团,该村只剩其一户未签字。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始终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地政府却采取了一些“连坐”的手段,声称补偿款将在全体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统一发放。于是,刘先生前两天收到了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声称“我们村好不容易等来的发展机遇不能断送在这样的人手里……我们为了全村的发展,坚决抵制这种不良风气,全村广大村民决定对刘某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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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村民讨论决定强拆某一户村民的房屋,这种情形相对来说并不多见,因为毕竟几十年的邻居相处,相互之间或许还都沾亲带故。但是本案中,这种不常见的事情它却切切实实发生了,这给我们的当事人刘先生来来了比较大的压力。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我律师团第一时间对刘先生一家进行了安抚,并告知刘先生,这个所谓的“决议强拆”并不合法。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农民的重大利益之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不得侵犯,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名义强拆某一户村民的房屋,这无异于多数人的暴政。该行为既无法理的支持,又与相关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倘若某些村民参与实施了强拆行为,还可能因此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到刑法的制裁。
当然,该村村民为何要作出如此公然违法的决议?其实还是因为当地政府的“连坐”政策。但实际上,拆迁户都是就自身房屋签订补偿协议,与其他被拆迁人的权益没有任何关联性,政府既然与被征收人达成了补偿协议,就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不应当有如此附加条件,而且该附加条件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连坐”制度无异于将未签协议的被征收人绑在“民意”的十字架之上,这明显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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