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这个问题,正是现在全国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身份确认和股权分红遇到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就包括了拆迁补偿款,这还包括征地补偿款等。关于出嫁女是否享受这些款项的问题,国家已经有过明文规定,不能损害出嫁女特殊群体的利益。
特别是2019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将出嫁女的利益点了出来。这说明,各地损害出嫁女利益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由于种种原因,有很多农村女子出嫁后,并没有将自己的户口转移到男方,有的甚至就是男方倒插到女方的村里做上门女婿。
结果是,女的出嫁了,却依然留在村里,不仅仅户口在本村,土地也依然在本村继续承包经营。由于是一直延续下来,这一点也没有什么疑问,也不会有什么异义。
但是,到了村集体经济的分红,矛盾就来了。特别是有的村靠近城郊,由于城市开发要征地拆迁,村集体获得了大量的征地款和拆迁补偿款,在分配的时候就出现了很多争议。
有的村民就认为,既然已经出嫁了,就不应该继续在村里享受集体经济的分红,包括拆迁补偿款。但如果协商不下,上到法院申诉,一般法院都会判出嫁女按照户口和承包地在本村取得与其他村民一样合法的利益。
因此,有的村集体按照户口和土地承包情况,分别设置户口股和土地股,进行集体经济的分红。出嫁女可以凭着户口或者土地,取得同样的分红。
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解决了出嫁女本人的权益问题,又出现了别的新问题。出嫁女的倒插上门丈夫和在本村出生的出嫁女儿女,能否也同样跟着享受村里的集体经济分红呢?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30年不变,以上说的出嫁女丈夫及儿女的土地股是不可能拿到的了,但是户口依然会落在女方的村子里,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享受户口股的分红的。
可是,作为一个上门女婿,一个外村姓氏的人来到本村,又生了小孩,村子里的人多多少少都会有排外的心理。在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集体经济分红的时候,根本就通不过,成为典型的多数人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如果继续上法院判决,出嫁女的丈夫和儿女,应该还是会赢的,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户口是不是在本村来判定的。最起码,没有土地股,也应该给他们享受人口股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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