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产交易拟纳入土地增值税征收范畴。2019年7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公布和说明。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对比已施行了2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现:
《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条例》的基础上,此次立法的主要新增内容为:
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那么,农村的土地、房产是否有希望顺利入市交易呢?
诸葛找房市场研究员姜国君认为:
1、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内容较受关注的部分是将集体房地产交易纳入征税范畴。相关条款的拟定,将集体土地入市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向立法推进,同时也与正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形成衔接和呼应。
2、就目前农村的住房情况来看,有关集体房地产这个概念,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除了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外,对现存大量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以及相当一部分较为边缘的小产权房和无证房的关注程度也比较高。有关宅基地流转,小产权房、无证房能否获得合法身份等在农村都有着较高的预期。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相关资产的合法流转入市,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和过程,其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都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购买人资格的界定,购买用途等。
4、目前,集体土地已在一些地区展开了入市建设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试点工作,以后集体土地入市范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也值得论证。可以说,相关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既能助推盘活集体房地产市场,也给集体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带来了立法导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