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家用水处理设备专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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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家用水处理设备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水处理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家用净水设备专委会)是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下属社团分支机构,是我省家用净水行业唯一的省级社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山东省家用净水设备专委会的性质:委员会是由全省家用净水行业的企业、商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是在政府指导下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山东省家用净水设备专委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利益,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山东省家用净水设备专委会是政府对家用净水行业决策的参谋,是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本委员会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山东省家用净水设备专委会的住所:中国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山东省家用净水设备专委会的业务职能。
(一)开展全行业或地区性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水家电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新开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向政府决策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信息指导和服务;
(四)参与制定国家、地方等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及质量、卫生、环保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开展名优产品、新兴技术(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活动;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山东名牌、山东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开展本行业企业销售、维修、安装等行业资质的评审、发放和公布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本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监督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服务、争议,做好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举办或组织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销售、维修服务市场;
(十)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全省家用净水行业维修、安装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的考核、发放工作;
(十二)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举办水家电行业各类年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论坛,发布市场信息、市场排名、消费警示等。
(十四)对在山东从事家用净水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专委会对其实施备案管理,并监督其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网点服务质量;
(十五)配合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受理家用净水方面的消费者投诉。
(十六)承担省政府、经信委及其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山东省家用净水设备专委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委员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在同行业中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并主动提出申请;
(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净水行业的企业(整机、零部件、设备、维修、商业、相关原材料)、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四)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或经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经专委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专委会可聘有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名誉会长或理事,均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秘书处讨论批准,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专委会的各项服务,如:产品推荐、品牌宣传、市场推广、销售、服务渠道推荐、人员培训等;
(四)当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受到委员会的支持和保护,并由委员会对其他企业的不法行为,联合有关监督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可享受到委员会的其他针对性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章程、行规行约,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专委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而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专委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专委会最高负责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四)通过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专委会团体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条: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专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动保险及差旅费等。
第三十一条: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理事会制定若干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如常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单位提议,认为委员会应终止工作,需由会员大会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同意,至此委员会报告终止,报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注销。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报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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