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新闻网消息:7月16日上午,江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黑案件。市人民法院及部分江陵县委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公众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任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情节严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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