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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房产讯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正式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及货币补贴等标准。其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
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困难等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
三、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货币补贴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保障补贴建筑面积13平方米(有自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保障补贴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减去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15年8月18日颁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城镇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南府字〔2015〕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了解《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及货币补贴等标准的通告》(南府规〔2019〕2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问:《通告》出台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之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本市城镇低收入类家庭。由于原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等相关标准均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并轨后不宜再用“廉租住房保障”之称谓,为了做好政策衔接,使工作更加严谨,需重新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标准。
2018年2月1日,《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之规定,市住建局组织起草《通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问:《通告》公布的标准具体有哪些?这些标准和以前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答:《通告》公布的标准分别是:(1)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2)货币补贴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3)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补贴建筑面积13平方米(有自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保障补贴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减去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通告》公布的三个标准沿用了原来政策的规定。由于国家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原来各项标准涉及数个政策文件,这些文件中关于廉租住房的提法已不符合现状要求,但相关数字标准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因此,根据《办法》的要求,我们重新统合了各项标准形成《通告》予以公布。
三、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金额是多少?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分为A类和B类两种,取得A类资格证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金额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等确定。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一般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最高能领取货币补贴91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最高能领取货币补贴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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