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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月的公司收入中,事实上都有一笔扣款,那就是个人所得税,当然前提是收入水平在达到缴费标准直之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当然,曾经电商还是一块“处女地”,但是随着国内电商行业的发展,目前电商商家也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但是,谁也不会想到有一天,你领取的网络红包也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这一天真的来了。网络红包最早出现在2014年的春节期间,由微信首次推出之后,立刻风靡全国,甚至掀起了一波抢红包的热潮,并且包括支付宝在内的其他互联网企业也开始争相效仿。
由此大量资金涌入移动平台,移动支付逐渐成为国内主要的消费手段。当然这也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后果,因为资金涌入移动平台,并且可以非常方面的进行消费和转账,这些互联网平台实际上已经具有了银行的功能。
于是,甚至有很多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红包的形式来发放员工工资,已经来躲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这一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税改已经在所难免。于是在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除了部分收入调整之外,本次修改还明确了网络红包收入,将被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当然,在本次税法调整中,并不是所有的红包都需要交税,其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并未被计入缴税的范围之内。既然我们最常见的红包不需要缴税,那么究竟哪些红包被计入缴税范围之内呢?
其实,被纳入缴税范围的红包,是指企业因为业务宣传、销售的需要,向用户派发的个人赠品,主要就包括网络红包等收入,这一部分的收入将会被计入“偶然所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可以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现在很多互联网公司为了给平台增加流量,通常会采用随机派发大额现金红包的活动。而该红包金额就在缴税的范围之内,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收入,一种是向商家收取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向用户收取,缴纳比例同样为20%。
当然,商家为了销售推广,向用户派发的具有折扣、减免性质的网络红包,因为不涉及实际的资金,因此不再缴纳所得税的标准之内。比如说国内某外卖平台,会向用户发放商家减免的红包,用户在消费时可以减免一定的金额,这种红包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对企业红包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行为,避免通过网络红包这一漏洞,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由此给政府带来经济损失。当然,随着未来互联网红包的形式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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