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周某因逾期六个月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承担偿还本息责任并支付相应罚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4日,被告周某与常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安乡县某小区住房一套。2009年3月11日,周某与公积金中心所属分支机构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安乡公积金管理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以下简称安乡建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安乡公积金管理部向周某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00 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贷款期限为144月,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贷款月利率3.225‰,逾期罚息上浮50%,按月结息,周某还款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本息1738.46元。如周某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双方还约定,周某以该房屋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抵押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年3月26日,安乡公积金管理部委托安乡建行向周某发放贷款200 000元。2009年4月至2018年2月,周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3月起,周某未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8年9月30日,周某已超过六个月未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公积金中心贷款本金62 380.07元,利息926.64元,罚息164.78元,共计63 471.49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安乡公积金管理部、安乡建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自2018年3月起至本案受理前,周某已累计六个月以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符合《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公积金中心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周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欠付的利息及罚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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