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今天公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明确,严禁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婴幼儿,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韩传号 摄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对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要求: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北京晚报 记者: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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