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文件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具体落实,里面尤其对“网络红包”问题做了明示,下面由两高律师为您解读。
一句话结论:
红包要看是谁给谁发,个人之间的不纳税,企业给个人的要纳税。当然有些纳税的名目也发生了改变。
两高律师解读:
1、“网络红包”如何征税
(1)企业对个人发红包,个人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庆典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红包不能是代金券、优惠券这种折扣性质的礼品。
(2)个人对个人发红包,不纳税
文件所涉及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逢年过节在微信群里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私人之间发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之前个税改革的重点回顾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有以下重点的内容:
(1)个税免征额(俗称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
(2)不同项目的收入有着专属的缴纳方式
将一些刚性支出从征税额度里扣除,共有六个扣除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而具体如何扣除,已经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查到对应的规定;
(3)调整税率,分为综合所得税率和经营所得税率
(4)不要妄图虚假申报
因为信息共享共治、进行身份确认、开启信用系统等举措将会发现逃税的把戏,并给予严惩。
3、关于纳税名目调整的提示
(1)原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到“偶然所得”
从“其他所得”到“偶然所得”,名目变了,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具体的情况包括:(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涉及继承的几种情况除外);(3)个人取得其他企业赠送的礼品收入。
(2)原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到“工资、薪金所得”
从“其他所得”到“工资、薪金所得”,名目变了,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具体情况是: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3)原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规定废止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3)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6)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此外,还有上文提到的关于受赠房屋、礼品收入等的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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