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岢岚法院
2018年5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执行联动备忘录,就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公积金的条件、程序等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在确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条件下,可申请查询、协助冻结与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同时,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机构需协助忻州市两级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协助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近日,岢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就按照此规定顺利扣划到案款,确保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由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经忻州中院指定由岢岚法院执行,立案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赵某某仍置若罔闻,拒不履行。岢岚法院对赵某某名下住房、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的工资账户外,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执行法官未放弃执行,继续通过走访调查,核实赵某某在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武管理部的账户上有住房公积金28400元。根据有关规定,赵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且赵某某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据此岢岚法院向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武管理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在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武管理部配合下,岢岚法院顺利扣划到案款。
说法1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也是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协助执行联动备忘录后岢岚法院首例划扣个人公积金的案件。通过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不仅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打开了执行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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