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诸位朋友注意了没有,从6月29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东窗事发,到7月3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上海警方的定性口气一直没有变更:猥亵女童。尽管有“阴道撕裂、轻伤”的伤情报告。从上海警方的定性看,结合刑法规定,新城控股王振华的宣判无非就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拘役。如果上海警方的“猥亵女童”被当地检察机关采纳、被当地法院采信,那么,朋友们,王振华这起轰动全国的大案弄不好也就是一个拘役!不要说言之无物,这可是有法律依据的啊。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构成猥亵女童罪,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何为拘役?拘役就是一种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认罪态度好、赔偿挺积极、家属能谅解,企业挺趁钱的,要十万给百万,时间一长人们一淡忘,你寻思弄个拘役还难吗?
一种是十年。如果上海警方的“猥亵女童”不被当地检察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对王振华以“奸淫幼女罪”提起公诉,到了法院这一关,当地法院完全采信检察机关的公诉,那么,王振华最多也就是十年刑期。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什么叫情节严重恶劣?1、情节恶劣的。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2、奸淫幼女多人的。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次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目前上海警方的消息看,王振华的此次行为暂时还不具备“严重恶劣”,也就够不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王振华及介绍人周某某都被拘禁,审讯工作还在开展。王振华的下作龌鹾行为就这一次吗?其他受害女童有没有自杀、精神失常、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别忘了王振华多年来一直热衷于青少年救助等“慈善公益事业”,他接触的孩子可是不计其数啊。
千夫所指,无病而死。网民人心所向,他还有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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