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这是规定承租人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其违约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出租人还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因为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是一种根本的违约行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该项义务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使用租赁物又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同时就相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因此,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是出租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如果出租人还愿意使该租赁合同继续下去,并且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并不大,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挽回,那么出租人可以先阻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承租人予以及时改正的,又对损失进行了及时补救的,出租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仅要求赔偿已造成的损失。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两原告诉称:2013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高某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下称涉案合同),约定:原告把刚装修完毕的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高某萍居住使用,租赁期间为2013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每月8号前交当月租金,每月租金为5000元;涉案房屋的水电费、管理费等杂费由被告高某萍支付。
其中租赁合同第八条特别约定,被告租用该房屋须作好防火安全、治安工作,不得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被告负责。但是,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高某萍将涉案房屋交给被告酒吧,作为其员工宿舍使用,即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为被告某酒吧。
2014年6月5日22时,被告某汉酒吧的员工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涉案房屋南侧卧室发生火灾,后蔓延至涉案房屋的其他位置,造成起火源房间墙面剥落、门窗毁坏,涉案房屋整体墙面、地面有裂痕及烟熏痕迹、门窗变形和电路破坏等毁损后果。经公安消防于201x年7月2x日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等原因,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故障的原因”。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本次火灾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被告高某萍承担,但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某萍不仅以各种理由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亦没有把涉案房屋清空归还两原告,致使两原告没有办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恢复原状。据两原告出租涉案房屋前的装修工程造价显示,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约为人民币96000元。
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后,被告高某萍一直占用涉案房屋,且由于火灾造成涉案房屋毁损严重,在恢复原状期间也不能另行出租。 此外,虽与两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租赁方为被告高某萍,但涉案房屋的实际占用使用人为被告某汉酒吧,故两被告应对由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某萍对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应赔偿火灾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96000元。被告高某萍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7月8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5000元计)及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某汉酒吧对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高某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根据涉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是否需要我方承担责任,取决于我方是否有进行防火工作以及是否有进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根据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可以印证,我方实际上已经充分履行了防火安全工作的注意及管理的义务,两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我方有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因此我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反,两原告应赔偿因火灾造成我方有关财物的损失。两原告作为出租方,在涉案房屋出租前并没有安装任何消防设施,出租后也从未对涉案房屋的消防设施进行补全以及检查,也无对涉案房屋的消防进行监督管理;其次,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是不排除电气故障的,所谓电气故障是包含多方面原因的,包括电子设备的开关、插座、线路、灯具、家电等,故根据上述认定书并没有表明是由哪个部件而引起的火灾,涉案房屋内除了家电是我方配备的,其余所有部件及设施都是两原告进行安装、管理的。
综上,被告高某萍不同意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某汉酒吧答辩称:我方确认被告高某萍是受我方的委托,代表我方与两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因此,对两原告要求我方承担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于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意被告高某萍的答辩意见。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高某萍自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两原告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两被告使用后,两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善用承租房屋。两被告主张火灾由两原告造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因被告某汉酒吧的员工在使用涉案房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故两原告主张被告方某赔偿火灾给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至于两原告所受损失的数额认定问题。据越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可见,涉案房屋的各部位因火灾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故将该房屋恢复至一般住宅使用功能所需的修复费用为两原告的损失。现法院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恢复至一般住宅使用功能的修复价格进行鉴定,评估价格基准日为2015年6月5日的修复价格为75086元。
综上,法院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高某萍一次性向原告邱某光、李某桂赔偿损失7508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高某萍向原告邱某光、李某桂支付从拖欠的租金30000元及物业管理费;被告某汉酒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按约定使用租赁物,承租人的主要法律义务。该案中,两原告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两被告使用,两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善用承租房屋。两被告主张火灾由两原告造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某汉酒吧的员工在使用涉案房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并导致租赁物受损,所以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火灾给其造成的损失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