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闻网讯(记者 李普兵)市民咨询:
十几年前,我和小刘在一家企业厂区里打工,厂区中有一片平房归单位的房管科管理,并由他们向打工人员出租,收取低于市场价的房租。刚开始,小刘和单位其他部门的人混租在一个院子里,后来其他部门的人搬走了,小刘担心房管科将空房租给其他人,于是问我愿不愿意和房管科打招呼,说我去住。我跟房管科打完招呼后搬了进去,一住就是十年,期间房租和电费第一年交由小刘统一交房管处,以后我们各交各的。今年我们已经不在一个部门打工,小刘来商量让我搬出去,说房子是他的,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梁律师:一、房屋属于单位的,你与小刘各自向房管科交付租金及水电费,你们都是承租人,除非房管处不再出租给你,否则,小刘没有权利让你搬出;二、对于小刘要求你搬出的无理要求,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不要理会小刘的无理要求,继续居住;2、找单位的房管科协调处理。
建议您:1、与房管科沟通,尽可能与房管科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2、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可以要求房管科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你已经租住十年的事实;3、搜集保留好十年间你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的凭据 (如果自己的遗失,可以到房管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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