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丨星娱乐法
著作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就是应该按照特许权适用费缴纳个税的,著作权转让不算财产收入所得了。当时新个税法出台后,编剧协会的领导去税务机关确认过这个问题,给的答复就是按特许权使用费计税,当时朋友圈好多编剧都在转这个消息。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推荐文章《个税这么复杂的东西,我们都帮编剧算好啦!》
2、著作权转让和许可在个税缴纳上的区别,从字面的理解我觉得是偏重于授权许可,而非权利转让所得。但是现在也没有权威解释,那我们就按照这个来操作。也就是说,以后编剧与影视公司合作过程中,还是以剧本成品许可或转让给影视公司的形式获得收入,则会按照16%的税率计税;而委托创作就会按照差额累计税率计税了。委托创作一般都约定影视公司来享有著作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那这种情形对于编剧来说就是劳务所得。但现在好多情况是,编剧并没有写完剧本,只写一个大纲,有的时候会与影视公司签署委托创作协议,有的情况会签署许可协议,有的会签转让协议,这就会有三种形式的收入,那么这三种形式的收入按照那个规定来缴税呢?我理解特许使用费的税率就是比普通的劳务所得有优惠,按照16%缴纳。
3、已经形成的著作权,无论再转让还是再许可,都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来算的,如果的委托创作,就是之前没有剧本,签订合同之后再创作产生的著作权,可能要看合同约定,这个问题我问了一下税务局的朋友,他们的意见就是一看合同里怎么写的,二看具体的税务专管员怎么定的,但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不都是合并为综合所得,一起计税了吗,没什么差别了。是16%还是差额累进,只区别在预扣预缴阶段,汇算清缴时还是按全年总的综合收人来核算补交啊,特许权使用费就是预扣阶段少交点,次年汇算还是一样按综合所得的差额税率补齐吧。
4、税务局计印花税的时候是按特许权使用费算的,计个人所得税自然也是,总不能一个合同,税务局给出两种说法。
5、但现在好多情况是,编剧并没有写完剧本,只写一个大纲,有的时候会与影视公司签署委托创作协议,有的情况会签署许可协议,有的会签转让协议,这就会有三种形式的收入,那么这三种形式的收入按照那个规定来缴税呢?所以说合同约定清楚,是完全可以按照特许权适用纳税的。我觉得吧,作为制片方实际操作的时候就统一按照特许权使用代扣代缴是没问题的,很多合同虽然名为转让,但实际上还是许可。他个人综合所得如果需要补缴就让编剧自己去缴纳好了。
6、可以,转让按照许可的。委托创作不能直接套用许可。
7、我觉得委托创作合同不是完全不能,具体还是看合同著作权条款的约定。我可以给一个示范性的条款:
(1)关于剧本的权利归属:
1.1甲乙双方在任何一个创作阶段终止合约后,乙方已收取报酬的的剧本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该剧剧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分场剧本、初稿、终稿及各阶段修改稿)的全部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衍生开发权利及收益权等相关权益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授权甲方独家享有。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剧剧本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等其他任何权利要求。
或:甲方就剧本【独家】享有【全球】范围内的永久、完整改编权、修改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及其维权权利。其他著作权人身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等)由乙方享有,但甲方永久享有代为行使的权利。
(2)关于影视剧的权利归属
① 甲方自始独家享有根据剧本摄制、制作的该剧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完整、永久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衍生开发权利以及收益权等一切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与该片有关的角色名称、人物造型、肖像、服装、道具、场景设置、对白、动作、剧照、音乐、歌曲等图文、音频视频的所有权。
② 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经过乙方同意,亦无需额外付酬。但不得有损乙方形象及名誉。
但是这种表述会把委托创作协议的性质变成许可使用合同,只是期限是永久的,所以可以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我们拟合同的目的不就是为了一旦税务对计税有异议,我们有合理的解释和理由吗,那就这样就可以了。实践中大部分的编剧合同都是签的委托创作,如果按劳务扣税,对双方都不利啊。而且委托创作合同也不一定著作权都约定归属委托方的,也有约定归编剧方的啊。如果约定归编剧方的,那也是特许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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