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在给小伙伴们解读这篇新公告之前
大家先思考下面两个问题
问题一:
如果你的父母将房子赠送给你,你需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的朋友也免费送你一套房子,你需要缴税吗?
问题二:
《公告》印发当天
有关“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免征个税”
登上了微博热搜
很多人看到后会发出疑问:
什么?现在我把房子赠予子女还要付税?
那么这些个人所得税中
哪些是要缴税?又该如何缴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公告》
解答了以上问题
① 继承房屋不缴个税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这份公告将一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以一套面积100平米,价值200万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
1、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这两个主要税种,买方需缴纳31000元;
2、如果是赠予,受赠方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简单来说:无偿受赠房屋要缴纳个税,但无偿赠予子女等直系亲属,还有子女继承房产,是不用缴纳个税的!
微信网络红包现在越来已经是天马行空,除了亲朋好友互赠红包外,不少企业也会在群里发放网络红包开启促销、抵用券、各种代金券等非现金红包…
那么哪些红包是要缴税的呢?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和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③ 解除商品房买卖违约金不缴个税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梳理今天的这份《公告》可见
包括房地产无偿赠与的3种情形、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
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以及废止的6类情形
一共有11类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图片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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