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编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为改善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加快该地段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英雄山路七里山路西南地块更新项目,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官网截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小编了解到,本次项目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也涉及国有单位非住宅房屋2户,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的情况
(一)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规划局《关于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英雄山路七里山路西南地块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调整的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济自然规划管函(一)[2019]14号)及附图确定的房屋征收用地红线范围:东至英雄山路,西至英西南路,南至祥泰广场,北至七里山路。门牌号为英雄山路117号及附号,英雄山路123、125、127号及附号,原英雄山南路125号等,英西南路3号及附号。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该项目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涉及国有单位非住宅房屋2户,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山东中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15天,起止时间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有关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被征收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张贴 7 日起,即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对档选择安置房屋,接到选房通知后(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选房者视为选择货币补偿),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选房现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现场签发选房确认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办公室签订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和标准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份)。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政策,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未登记房屋认定和处理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法[2017]4号)等有关文件,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安置房源的位置、面积
该项目实行就近回迁安置,房源位置位于规划新区内(具体位置及面积见附件)。
七、补偿金额概算
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金额以实际发生和审计结果为准。
八、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及补助、奖励费等各项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预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另行公示。
(二)相关费用标准:
1、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费用,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济更政字〔2017〕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费用按《<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1、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过渡期限: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拟定30个月,逾期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 1.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源的位置及面积
(政府文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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