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的分割永远是夫妻离婚的重头戏,那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如何分割的呢?
案例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结婚3年后,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离婚后一个月,张先生从朋友口中得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于是,张先生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女士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公积金3.5万。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李女士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公积金3.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李女士并没有实际取得这笔财产,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法院经过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女士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支付给原告。
因为不能要求公积金一分为二,只能是要李女士给予公积金一半相同价值的金额17500元补偿张先生。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在本案中,李女士并没有实际取得公积金3.5万元。
但是在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虽然公积金没有到手,但是作为应当取得的财产,依然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