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曹某买房交了定金后又反悔,要求卖方陈某全额退还定金并支付利息。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3月16日,曹某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土地转让合同书》,约定购买陈某名下的6间房屋、流转土地面积8亩,总价款为23.5万元,当天曹某支付陈某定金8万元。后因曹某个人原因,想放弃买房,要求解除合同,且曹某认为因房屋买卖及土地流转没有成功,陈某在经济上没有损失,应当退还支付的定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6300元。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曹某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是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曹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支付利息。本案中,曹某支付了陈某定金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该合同的定金额不得超过47000元,超过部分33000元应当视为给付的部分房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解除曹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土地转让合同书》;陈某返还曹某部分购房款33 000元。
【法官说法】
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定金由于具有担保的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是把双刃剑,是订立买卖合同的担保,在签订前应了解主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否则一旦悔约就要承受失去定金的风险。”承办法官还提醒,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将要产生的法律事实和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否则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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