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5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宁澳洋)于2016年底计提了当年的奖金并于2017年8月发放,但相关奖金未全部发放给阜宁澳洋员工,部分发放给上市公司体系内非阜宁澳洋员工。其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获得前述奖金,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公司董监高从公司取得的报酬共计466.65万元,与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共计237.46万元,存在差异229.19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董监高薪酬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就此事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该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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