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谈谈买房子的事情,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很多,随着房地产调控的频频升级,不少原本可以买房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又或者原本积攒的钱够买房的,但是由于调控影响,无力买房。为了买房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可谓伤透脑筋,例如我们经常见到的采用特殊办法制造社保购房条件、伪造购房资格等,一方面可以让部分购房者买得起房子,另一方面增加了开发商和中介的销售额。
看起来两全其美的做法,殊不知,这其中有很多操作属于违规行为,更有不少做法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这样的买房方式就很容易增加购房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处于购房活动主体地位的买房者难免有尴尬局面。
当然了,大部分购房者因为不熟悉购房流程,更不知道买房操作办法,又或者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欠缺,所以一般是跟着开发商和房产中介的指挥棒走的,到底买房活动中有没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很多人无法识别。今天小编就里了几项买房常见的违规、不合法的交易行为,希望你在买房时予以避免。7月起,这3种买房属于违规,或面临牢狱之灾,可能躲不掉!
1、买房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变相偷税。
买房过程中,阴阳合同是最为常见的违规行为,一般在二手房买卖中见到的比较多,因为二手房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活动,再加上一些不良房地产中介的从中和稀泥,就很容易让买卖双方达成阴阳合同交易。这其中风险就很大,一方面存在偷税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难以保障交易的有效,可能损害买卖双方利益。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张三准备出售一套房子价值200万元,李四在房地产中介的引导下看上了这套房子,不过200万元略高于市场平均价,但是由于房子质量高,所以基本划算。李四打起了阴阳合同的注意,与房产中介协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作为网签备案合同(给国家相关税务机关的合同,俗称阳合同),价值160万元,另一份是张三与李四私下签订的合同,可以是口头承诺,价值40万元。这样李四在买房时就能省掉很多税费。
张三不主张这样做,但是在房地产中介的劝导下,最终同意了,当双方签订了160万元的合同并且顺利通过网签,按照规定必须要办理过户手续了,但另外的40万元迟迟没有到账,最终李四要求按照160万元成交,这就损害了张三利益。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伪造、隐匿、变造、相关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是偷税。购房过程中的阴阳合同属于这种伪造申报材料、隐匿应税收入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偷税”,被追查需要交纳滞纳金、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大额的偷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面临牢狱之灾。小编劝导大家在买房过程中,切忌不要从事阴阳合同活动。
2、买房过程中,伪造各项申报材料,也是违法。
前边说道,随着房地产调控的越来越严厉,不少人失去了购房资格,例如最低的社保交纳标准、按揭贷款资格以及各项购房资格要求等,但是为了买房,仍然有部分人想尽办法,个人有时候无力制造这些资料,房地产市场有人收钱帮忙进行。但是小编提示,伪造社保购房资料、买房贷款资料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购房资料的,可能已经属于违法吆,例如合肥不动产登记部门就曾下达了相关通知,买房资料伪造可能最高坐牢7年,买房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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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伪造贷款材料就属于这一情形。所以说,买房时各项资料还是如实进行,一方面保障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3、合同不规范,损害他人、集体利益的买房行为。
我们都知道,商品房买卖活动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活动,双方应该在公平、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内容,并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要履行的权利义务,合同需要符合国家最新的《合同法》规定,这样的买卖合同才合法有效,但是在实际活动中,可能存在着部分人违规操作的情况,例如违背了合同一方的意愿,以胁迫的方式促使另一方达成协议,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第三方、或者集体利益的,都属于合同无效,并且情节严重的面临法律处罚。
根据最新《合同法》的内容规定,一方以欺诈方式、胁迫的方式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或者恶意串通、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也属于无效合同。这一点需要提前知道并了解,购房要合规合法、平等、公正,不要损害第三方或者集体利益,不然面临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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