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CCTV-13《朝闻天下》报道:广东深圳高空坠物砸伤儿童事件中被砸伤的孩子因医治无效,离开了这个世界。事件发生在6月13日,在深圳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一扇玻璃窗从20层的楼上坠下,砸中途经此地的6岁男童小航。事发后,孩子被紧急送往附近的深圳中医院,之后又转入深圳儿童医院。(据《光明网》)
高空玻璃伤人,责任心才是最好的安全网
张炳剑
据报道,6月16日,深圳市一小区内被高空坠落玻璃窗砸伤的5岁男童当天上午因抢救无效死亡。6月13日上午,5岁男童庄某航与家人一起出行时,被福田区某小区一扇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呼吸骤停,被紧急送医。经警方调查,伤人的玻璃窗属于该小区20楼一户业主,初步判断系意外坠落。
真是无妄之灾,谁能想到好端端的玻璃窗会脱落,又正好砸在小男孩的身上?虽然是意外,但这扇肇事玻璃窗的所有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一样也不会少。追责、赔偿,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补偿受害人家属所遭受的伤害,但毕竟只是事后的一种无奈的救济,再多的经济补偿,也无法补偿失去亲人的伤痛。关键还是要事前预防,尽最大的努力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已成为拷问城市管理的顽疾。
虽然高空坠物的意外因素很大,但也不是“防不胜防”。高空坠物主要来自于建筑物外墙以及广告牌、灯箱等,以及高层居民的丢弃物、阳台放置物等。一方面,如果每个业主,尤其是高层业主能在心里时刻拉响警报,提高自身素质,不向窗外抛洒杂物,同时定期严格检查自己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小区物业尽心尽责,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应该就能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发生此类悲剧的几率。
从这个角度说,这起事故中,虽然系意外,却无法掩盖业主和物业的失察之责。于业主来说,如果他能及时检查并发现玻璃窗的螺丝松动,及时修复,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于物业来说,这是该小区发生的第二起玻璃窗坠落的事件,而且时间相隔不久。
据涉事小区管理处的微信公众号显示,5月22日,该小区另一扇玻璃窗从8楼坠落,所幸没有伤及行人。如果这起坠落的事件发生后,物业能够及时逐户进行排查隐患,并能及时告知业主排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或许涉事业主就能及时排查出这个隐患了。
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件不幸的事情。对于小男孩及家属来说是飞来横祸,而对于涉事业主来说又何尝不是?需要引以为戒的是,再也不能对防范高空坠物抱有侥幸心理了,物业也好,业主也罢,都应该担负起一份责任,通过智慧和责任心共同编织起一道防范高空坠物的安全网。而一些好的经验也应该被复制推广,比如,杭州的一些小区在半空中拉起尼龙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害的经验就非常值得一试。(据《钱江晚报》)
治理高空坠物应用足民事乃至刑事手段
刘武俊
近年来,各地不时发生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高空坠物现象的关注。舆论普遍认为,高空坠物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及时有效治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高空抛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巨大隐患。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解决高空坠物问题,单靠业主自律和宣传教育是不够的,且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上,必须从法律上加大民事追偿乃至刑事追责。
对于高空坠物案件,在无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的情况下,可实行民事责任分担,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连坐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均应承担补偿责任。同一栋建筑的业主,除非能够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这就是所谓的“连坐担责”,这是业主为高空坠物应该付出的代价。所有业主担责实际上是风险分配,实属无奈之举,但确有一定的监督功能。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真正责任人的调查力度,把真正的责任人找出来。如果业主能将责任人找出来,则让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具有倒逼和监督作用,有利于业主之间构建相互协助监督,互相爱护的和谐社区环境。
司法实践上已经有高空抛物案件“连带担责”的判决先例。2016年9月,曾备受关注的武汉市汉阳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伤残索赔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了上诉业主的诉求,维持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多元的一审原判。
高空坠物案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除了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一款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与此相对应,如果行为对某一个特定人的财产或者生命造成侵害,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则要求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115条第二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除了主观方面是过失之外,其余均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
一言以蔽之,高空坠物关乎公共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高空坠物的受害者,治理高空坠物应当用足民事乃至刑事手段,“连坐担责”和刑事追责双管齐下,对于无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的可实行民事责任分担;对于危及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北京青年报》)
责编:张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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