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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俞自1983年从部队转业回来被安置在企业保卫科,后企业改制变更后企业类似保卫的工作,全转移给街道,原单位与他办理了工龄买断,且把他的劳动关系变更至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下属的一家物业公司,所做的工作岗位系小区保安,两人一班两班倒,每周休息一天,事情由于物业公司对于加班补贴对于物业公司自己招聘的人员每月发400元,像老俞这样后来由政府牵头移交过来的人员,没有加班补贴,老俞及另一位同事总觉得这事不公平,隔三差五去找物业公司经理理论,最后一次与物业经理三言两语闹翻了,物业经理告知他们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结工资走人,并在第二天早会时在会上也说了,于是老俞觉得不要干就不干了,再找别的事情干。他在找工作过程中听人说,他这种情形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于是找到我们为他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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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接到这个案件时,老俞只能提供一个工作牌,其他什么材料都没有,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虽然设计多种方案收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都没有成功,我们也告诉了他关于违法解除赔偿,单位一旦对解除行为不认可,将很难获得劳动仲裁委与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审理最后只是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单位完全否认当初所通知老俞要求其不要再来上班结工资走人,违法解除赔偿金最终因违法解除行为不被认定没有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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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处理劳动争议实务经历中,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争议事项,不能协商解决时,在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处理时,任一方尽管陈述的是事实真相,但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且对方予以否认时,仲裁员或法官即使对事实真相也是心知肚明,但还是因为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支持主张权利的一方。因此我们建议:第一,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合法不合理的处理行为时,首先就应有证据意识,切勿赌气一走了之。譬如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向用人单位索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没有取得此书面手续,应该仍然按时上下班;第二,在自己无法处理时第一时间委托有实务经历的专业人员介入,委托专业人员越早介入处理,维权成功可能性就越大且权利保护越全面;第三,对于用人单位也是同样道理,员工管理切勿任性,一切不仅应依规办事且确保手续完善,切勿以为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就是不给劳动者,只是劳动者放弃了维权机会,否则用人单位这样把应该出具的手续及应该给劳动者的材料,没有做到,一旦劳动者以此为由维权,都将会给单位造成不菲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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