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公告》中说明在保持纳税人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从今年起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同时这次《公告》,明确了不少家庭所关心的一些税收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一、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3.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02赠予子女,或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也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对于《公告》中关于“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收入”也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少人有了新的疑问:直系亲属间也会涉及到这个问题吗?
此次《公告》做了明确说明,符合以下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这就意味着,如果父母将房屋无偿赠予子女,或是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03平时在群里玩的“红包”收入,也要交税了?
《公告》内对于“网络红包”征税的说法,让喜好在平台互发红包的人们有些担心。但如果经过对文件的仔细阅读,即可发现,对于“网络红包”有着明确界定。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04“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更改项目后,负税会增加吗?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
此次《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还将按照原规定,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税款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05《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除了对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做了更改外,还对一些按此征税的政策予以了废止:
1.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 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 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 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经过对这五大问题的解读,大家是不是对于此次《公告》有了明确的了解了呢。
编辑:H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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