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德州广播电视台一段街头采访交通违法行为的视频在网上火热传播,视频中的小伙子因越线等红灯,被交警拦住,记者问他为啥不遵守交通规则,小伙理直气壮回答:因为我要闯红灯呀,我得赶紧闯了,别拍我了!,随后就骑车扬长而去。最后小伙子被“请”到交警大队观看自己闯红灯的行为。
很多人特别是有车一族,看到这个视频恐怕都会不由自主的露出苦涩的笑容。
大家知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也必须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比例不超过10%。
而自从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实际执法过程中,为了照顾行人这个“弱势群体”,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往往不止10%,有时远高于实际责任。对现实的影响是,最近几年行人或电动车闯红灯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外卖、快递业务激增后,甚至可以说到了有些猖狂的地步。
所以对于行人和电动车闯红灯现象或者说在交通事故中有关责任问题,网络上一向是议论纷纷,群情激奋,大家比较倾向的主张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其实在讨论行人违章的责任问题前,我们先梳理下国家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背景。
可能时间有些久远,大家都有些遗忘了,其实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的交通管理法律来进行管理,只有一些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各个地方出台的法规又并不统一,最有争议的就是沈阳市颁布实施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5种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过错行为的,行人负担全部责任,也就是人们现在所说的“撞了白撞”,结果在当时产生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千万不要考验司机个人的道德水平,当年真有许多司机在行人违章撞人后为了少赔钱,故意将人碾死的新闻。
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上,不光结合了当时的时代背景,还综合考虑了如下三点原因:
首先,一切法律法规目标都是指引阻止人性向恶的。而所有权利中,最重要的无疑是生命权。千万不要小看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这10%的责任,这直接表明了国家在交通事故中对生命权的尊重,对事故责任的态度,从而对机动车形成天然的震慑效果。
其次,在2000年左右,国内汽车数量虽然增长迅猛,但相关的行车安全知识及意识都还不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实际以机动车为主,特别是当时的酒驾现象,十分普遍。
而在道路上,汽车是天然的强者,行人是天然的弱者,这里所说的强弱并不是指经济地位、身体状况。再有钱、再强壮的个体在汽车面前都不堪一击,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弱者。
最后,其实大家可能没有意识到,所有的城市道路建设都是以机动车为中心设计的,行人通行权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行人只能依靠人行道、天桥或者地下通道才能通过一条条长长的道路。所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动车在道路中享受更多通行权利时,自然也应该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其实大家大可不必过于激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平稳,而现在行人和电动车违法现象远高于机动车时,实际的交通违法事故处理中,已经有风向转变的现象了。
2017年5月27日,行人胡某闯红灯横过马路时一直在低头看手机,与一辆向正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和所载乘客也滑倒在地,摩托车乘客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6月17日,杭州临安,一名行人因随意横穿马路造成一辆轿车避闪不及,撞上路边护栏。交警最后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被撞护栏损失都由行人赔偿,车损由行人和车主按7:3比例赔偿。这是杭州市临安区首起行人致交通事故负首要责任的案例。这些案例其实就是风向标,任何案例判决本身,除了保障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利益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一个示范作用,我们国家虽然不是像欧美那样的案例法国家,但是判决的风向标作用近年来也越来越明显,现行法律或司法每一次修改调整,背后都由生活中一个个相关案例组成。
我们应该耐心期待《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但无论是在当前法规下,还是调整后的将来,不管是司机还是行人,都不应该拿自己的生命去试探法律的边界。
生命只有一次,多少的责任占比也换不回生命的重来。一个对自己生命不珍惜的人,如何指望他去敬畏和尊重别人的生命;一个对生命都不重视的人,如何指望他能在事业中、工作中、家庭中做一个有责任担当的人。
“热爱生命是幸福之本;同情生命是道德之本;敬畏生命是信仰之本。”——周国平
期望大家能够对生命有所敬畏,做一个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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