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樊女士碰上了一件困扰她足足一年的事情,她的父亲老樊去年因病去世了,而她为了取出父亲的公积金竟然奔波了一年之久。
2018年4月,老樊因病去世。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老樊原单位的同事提醒小樊,他还有一笔住房公积金未领取。得知此消息后,小樊去了父亲原单位开具了《住房公积金领取证明》,然后便去了新城区的某银行办理领取业务。
到了银行后,银行提出要小樊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
得知此消息后小樊觉着也合情合理。于是她便前往爷爷奶奶、父亲母亲生前原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开具了四位亲人的死亡证明。此后她又去了父亲原所在社区社区开具了独生子女证明。
樊女士觉着这两份证明足够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了,便再次前往银行领取公积金。而银行给予的答复是,老樊的房子是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而小樊的外公还在世,因此其外公也有领取公积金的资格。
外公知道这个消息后倒是很爽快,直接为小樊写了放弃继承的个人证明。然而银行却表示:此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于是外公老林同小樊一起去公证处作了公证,而银行又说:公证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法院的裁判文书。
为了这份公积金,老林和小樊前前后后跑了10个月,后来老林以年龄大身体不便为由,不再同小樊四处奔波。于是诉求无果的小林无奈下把外公告上了法庭,这可气坏了老林。
后来负责办案的法官出面调解了此案,并为老林和小樊释明法理。法官对此案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首先,第一顺位继承人指的是配偶、子女、父母,虽然房子是老樊同妻子共有的,但小樊要领取的是老樊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小樊才是老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其次,法官认为起诉是维权的一种方式,但法律并不能穷尽现实,小樊因银行不合理的请求而起诉外公,因主体不适格,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再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是合法的认定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小樊和老林在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法官也批评了银行的做法。法官认为,银行要求领取人提供身份证明是合理合法的,但是银行不可要求过度。
在听过法官的想法后,小樊又重新开具了银行所需的证明,并证实了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最终成功取出了父亲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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