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王律师
编辑丨阿王
上海市黄浦区是上海中心城区的核心区,承载着上海700余年建城史和170余年开埠史。但也因为历史悠久,有很多旧式里弄,低矮破陋,居住环境差,是上海市城市改造和征收拆迁的重要对象。
拆迁拿补偿,又能改善居住条件,这本来是值得开心的好事,可是这种房屋名下,户口人数通常都很多,而人性,是很难经得起金钱的考验的,面对巨额的拆迁补偿款,本来相亲相爱的家人,因分配不均而吵吵闹闹甚至反目成仇的,比比皆是。
黄浦区XX路的老公房里住着老王一家人,2017年这个片区开始拆迁了,刚听到这个消息时候,大家都很高兴,毕竟是400多万的补偿款,每个人都已经开始盘算着怎么花这笔钱了。可是马上就要签约的时候,家人对补偿款怎么分配起了纷争。
这间公房包括阁楼一共39平,承租人是老王的父亲,已经在2008年去世了,2009年老王变更为承租人,一共有10个人户口在这间房屋名下,分别是老王一家三口、老王的妹妹一家三口、老王的外甥女和她的两个孩子,以及当年为了读书把户口迁到这个房屋名下的外甥。
现在大家为了补偿款的分配争吵不休,拆迁办也没办法调停,只好建议他们去法院起诉解决。
上海的公房征收拆迁,哪些人有权利分配补偿款项呢?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
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
共有。
因此,除了老王以外,只要被认定为同住人,就有权利分配补偿款。
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房拆迁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老王家的纠纷中,四户人家的情况如下:
老王一家三口:
实际居住满一年,妻子在别处住房拆迁时已经享受过安置补偿。
老王的妹妹一家三口:
妹妹是知青,返沪后户籍迁回,和妹夫结婚后妹夫的户口也迁入。但是迁入时妹夫曾做书面承诺,答应房屋拆迁时,如果按人头算,只要一半,按砖头算,不参加分配。
老王的外甥女和她的两个孩子:
外甥女户籍自出生就报入该房屋,读书期间也曾实际居住,在未成年时随母亲搬出后未再居住。
外甥:
外甥为了读书将户口迁入,没有实际居住过。
下面我们逐一分析,看究竟谁是同住人,谁又不是:
老王一家三口:
妻子基于户籍在本市另外一处公房动迁时列为安置人员,但女儿当时并未安置,因此老王妻子不属于本次动迁安置人员,而女儿符合安置对象的条件。
律师解析: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不被认定为同住人,也就是说,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老王的妹妹一家三口:
老王妹妹根据知青政策户籍迁回,应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老王女儿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并且在户籍迁入该房屋后实际居住,符合安置对象条件;
老王妹夫户籍迁入本市系基于婚姻关系,况且在户籍迁入时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处分有明确意思表示,由于本次征收拆迁按照房屋面积安置补偿,也就是承诺中所说的“按砖头”,因此对房屋征收补偿不享有补偿利益。
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征收拆迁的内部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外甥女户籍自出生迁入该房屋,读书期间也曾实际居住,在未成年时随母亲搬出后未再居住,故其也可作为安置对象。
外甥女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应当随其监护人居住,孩子的户籍虽然自出生也在该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所以既不是同住人,也无权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解析: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外甥:
外甥虽也属于知青子女,但其与户主属其他亲属关系,其户籍报入系争房屋属帮助性质,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不应享有利益。
律师解析:
帮助性质迁入户口,没有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关于公房拆迁的补偿利益分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大家对补偿分配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理智冷静的解决问题,不要在吵闹中伤了家人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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