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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的疏忽大意,往往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三个人的疏忽大意,最终导致一个年仅4岁男童被活活闷死在幼儿园校车内,而这一切,却源于这个年仅4岁的孩子在校车上跟别的孩子闹,老师盛怒之下把孩子锁在车内,还跟孩子说:“让你在车上闹”
6月20日,辽宁省朝阳凌源市公安局发出警情通报称,6月18日上午8时许,凌源市万元店镇童馨幼儿园园长兼司机荣某某在接孩子去幼儿园时,将一名4岁男童马某遗忘在车内,当日下午16时许,发现马某在车内已死亡。接报案后,凌源市公安局立即展开了侦查工作。
目前,该幼儿园园长荣某某及小班班主任邹某、幼师石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幼儿园园长兼司机荣某某等人离开了校车去饭店吃饭、喝酒,然而就是因为吃饭和喝酒。最后导致他们彻底把这个孩子锁在车内的事情给忘了。在孩子下午四点被发现闷死在校车内的时候,涉事的幼儿园园长和老师都感觉非常的惊讶,因为他们每一个人都觉得孩子应该早就出来了。事实上因为他们每一个人都这么以为,所以最后也导致了此次悲剧的发生。
据孩子的父亲在采访中称,6月18日早上8点10分左右,他们高高兴兴地把孩子送到村子西边,等老师来接孩子上学,很快老师就来了,4岁男童马某上了幼儿园接送孩子们 上学的车上,一直到下午4点半孩子放学,别的小朋友都回家了,唯独马某没有回家。
马某的爸爸就给幼儿园老师打电话,可是让马某父亲感到奇怪的是,虽然电话打通了就是没人接,后来马某母亲的一位亲戚到幼儿园一看,出大事了,赶紧就给马某的姥姥打电话,说是赶紧来幼儿园吧,出大事了……
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孩子是幸福快乐的源泉,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孩子淘气是正常现象,孩子淘气了老师教育教育或者训斥两句也就算了,干嘛要把孩子锁在车内,国内因为幼儿园老师或者司机的一时疏忽大意,幼儿被闷死在车内的事件已经发生过多次了,各地幼儿园应该吸取教训才是。前段时间发生在海南的四岁男童被学校老师和校车司机遗忘在校车上,最后导致孩子死亡的事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在哪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量刑上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对于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告人,最高刑罚是死刑。
无心之过和故意杀人,最终的结果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无心之恶,有时候会比故意杀人更可怕!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县级市)的这起4岁男童被锁车内闷死,而幼儿园园长兼司机和老师却去喝酒吃饭,把孩子被锁车内的事情都给忘了,这种无心之过,实在是令被害者家长难以原谅,而给这个家庭带来多么大的痛苦和伤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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