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再次强调,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赠与抚养人、赡养人、配偶、直系亲属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是否发生国家两部门指出的上述几种情形的房屋产权移交过户时,将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呢?其实并不是这样,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研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2019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第二条指出: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从这个政策可以看出三个方面的要素:
其一,房屋赠与配偶、直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的,以及房屋合法继续的,免征人个所得税;
其二,这个政策并非新制定的,而是从2009年就开始执行的,此次两部门再次强调这项条款,是对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可能出现的偏移予以纠正;
第三,除了上述几种情形以外,无偿获得房屋产权赠与的,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翻阅了公告援引的(财税〔2009〕78号)文件,其中第三、第四条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
也就是说,除了规定免征个税的赠与和继承外,是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按照规定,无偿受赠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首先需缴纳3%的契税,即3万元;再缴纳价值总额扣减契税税费后的余额乘以20%的个税税率,即97万元的20%,也就是19.4万元。
那么,这笔账咱们就算得比较清楚了。发生房屋赠与的,将出现两种情形的税费。仍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为例,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将只需缴纳3万元契税;不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将要缴纳的契税、个税总合为22.4万元。
不知列位看官将要缴纳的税费是多少呢?首先,得先有人无偿赠送一套房子才有缴税的机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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