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公安局崔桥派出所党支部针对麦收期间在外务工群众返乡收麦的特点,梳理辖区近年来网上在逃人员人数,有针对性地开展网上追逃行动。近日,崔桥派出所民警通过摸排,精准出击,成功抓获一名外省网上在逃人员。
为了确保辖区内网上在逃人员及时抓获归案,民警刘永臣将辖区网上在逃人员的个人、家庭成员信息及日常活动轨迹逐一进行梳理,及时掌握在逃人员的活动情况。6月18日,刘永臣在走访期间得知外省在逃人员娄某麦收期间回到家中,通过与在逃人员娄某父亲接触了解到,娄某居无定所,经常与朋友厮混。随即刘永臣与所民警对娄某经常接触的朋友严密布控,搜集联系人员活动规律,很快得到晚上娄某将与朋友一起聚会的信息。6月20日凌晨,派出所断民警将娄某在一面馆内抓获。
经核查,娄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屡教不改的娄某不思悔过,今年5月,在江苏常州打工期间,再次窜至一网吧内盗窃手机2部,价值5000余元,后被常州警方上网通缉。
目前,娄某已移交至常州警方。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存侥幸心理。如果作案后被发现,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在逃人员只要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无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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