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神木法院执行团队化模式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以来,执行二庭不断摸索前进,简案速执组、繁案普执组、综合外勤组有条不紊运行,执行效率不断提升,近日,该庭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到位标的达2241975.68元。
据悉,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与被执行人神华某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揽了神华陕西某项目单体建筑物工程,申请执行人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并竣工,经验收合格,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后发现存在部分屋面防水渗漏水情形,故被执行人扣留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所欠工程款2241975.68元。因被执行人神华某分公司系被执行人神华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神华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神华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241975.68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968元、执行费23940元。同时传唤被执行人神华某公司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情况,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神华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冻结裁定。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工程价款2241975.6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神华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968元、执行费23940元,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2019年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决战之年,要顺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确保各项工作有机衔接、有章可循、规范运行。“基本解决执行难”并不意味着执行工作告一段落,法院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巩固执行攻坚成果,突出加强执行团队化建设,案件繁简分流有序衔接,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执行机制改革,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张惠恒 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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