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原是博白县看守所管教民警,却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6月25日上午,博白县人民法院在玉林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据了解,该案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博白县法院审理的首起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余某作为博白县看守所管教民警,负责对在押人员的看管、教育、深挖犯罪等工作。期间,被告人余某明知羁押在其主管监舍的叶某江是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仍放任叶某江与在押的同案人员叶某嵘私下接触交谈,并将由叶某江提供的有串供及找关系处理案件等违禁内容的字条挟带出监区转交给叶某江的父亲叶某星,从中收受了叶某星所送的两条玉溪香烟和一斤沙虫。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系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作出上述判决。
玉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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