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到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3、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派出所,并配合查处工作。
4、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派出所。
5、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出租房主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治安拘留。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馆陶县公安局全体民警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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