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新组建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明示: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开始纳入国家监察。在此前,国家已经通过了《监察法》。《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立法既有此前反腐经验总结,又有近两年内北京、山西、浙江试点经验的积累。圣运律师表示,作为贪腐频发的征地拆迁领域,新的反腐体制将给基层百姓带来更多的希望!
1.基层要拍蝇,让村贪无处遁形!
代理过众多拆迁案件的王有银主任表示,村干部贪腐的情况,在拆迁领域确实存在。不少被拆迁人都遭遇过拆迁补偿过低或不合理的情况,这种情况往往都是因为村委会存在违法乱纪,导致补偿款不能足额发放到被拆迁人的手里。
在此前,基层村官干部处于国家权力监管不到的“三不管”地带,在圣运律师代理的众多拆迁案件中,基层的贪腐问题绝非个别现象,并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大小事,很多都绕不开村干部,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于农民朋友而言,了解村干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见违法情况以及相关救济途径非常重要。
2.村委会、居委会已纳入国家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此次监察法的通过有利于进一步整合现有反腐败的力量,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2018年6月20日,新组建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村委会、居委会纳入监察范围做出了具体明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示,《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这表明,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监察法》单独列项的六个群体之一,开始受到国家监察的高度重视,首次纳入监察范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进一步明示,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扶贫款等七项事务的管理,开始纳入国家监察。
这七项事务具体包括: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3.基层违法,拆迁户究竟该如何维权?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强拆房屋、违法占地的不在少数。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因为村委会并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拆迁户无法正常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其提起诉讼。即使起诉至人民法院,也会被以被告不适格而不予立案。
去年颁布的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这为被征收人的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当拆迁户在基层遭遇违法情形时,除可以采取投诉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拆迁户可以及时联系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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