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4年,土地管理法再次迎来修改。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据悉,此次已是上述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018年12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间,上述修正案(草案)曾于中国人大网上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南都记者获悉,此次二审稿在原有一审稿的基础上有部分改动。
值得关注是,二审稿中对征地情形明确作出规定,相较于一审稿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
此外,一审稿中曾明确征地范围,此次二审稿中则将征地范围扩大,明确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需要用地的,也可被依法征收。
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修改后,二审稿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条件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审稿还规定: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南都记者 蒋小天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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