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疫苗管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此次审议的是草案三审稿,对疫苗的委托生产做出新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需要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条款在二审稿中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根据三审稿最新规定,疫苗的委托生产或将在监管下适度放开。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此前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从疫苗行业发展的角度看,为提高疫苗生产质量和效率,疫苗委托生产将不再是个别例外,应当对疫苗委托生产的条件和审批做出规定。
去年12月,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经公开征求意见,于今年4月20日提请二次审议。这也是中国首次就疫苗管理进行专门立法。
采写:南都记者吴斌 实习生宋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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