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张槎一无牌无证铭牌加工厂负责人应某,在2018年6月至7月,擅自在工厂墙脚撬开一个排水口,将加工中的废水通过该排水口排放到外水沟。记者日前获悉,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天,并处罚金10000元。
在工厂墙脚撬排水口,废水直排
2018年6月至7月,应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坦田工业区经营一无牌无证铭牌加工厂,其擅自在工厂的墙脚撬开一个排水口,将加工铭牌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通过该排水口排放到外水沟。
2018年7月20日,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到上述地点执法检查,在厂内集水池及厂外水沟提取水样进行检测。经鉴定,集水池废水水样含总铬1.96×10mg/L、总镍467mg/L、总铜60.3mg/L、总锌202mg/L。排污口外水沟水样含总铬276mg/L、总镍59.6mg/L、总铜6.23mg/L、总锌24.5mg/L,超出相关标准。
2018年8月2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某宾馆将应某抓获归案。2019年2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某犯污染环境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辩称冲洗地板时导致污水排放
公诉机关表示,应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逃避监管,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应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应某称,没有直接排放污水到排水沟,只是在清洗铭牌时有污水滴在地上,用自来水冲洗地板的时候,才导致含重金属的污水通过墙洞流到排水沟。
获刑 8 个月 20 天,处罚金 1 万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录像、监测报告、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应某在经营无牌照铭牌加工厂过程中,通过墙角挖洞这种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偷排至公共排水沟的事实。
法院表示,应某的以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应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应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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