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购”之名经营不合格食品,网售三无产品仍未根除,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频发,发布不实信息诱导消费者现象频发……6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诉网售食品安全典型问题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对相关案件梳理发现的典型网售食品安全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截止到2019年6月21日,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032件,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4件。
在上述两类案由中,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凸显的问题涵盖食品标签不合格(无标、漏标、错标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进口禁令、商家不具备生产资质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影响了网购食品的安全性。”姜颖说。
以“代购”之名经营不合格食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刘更超介绍,消费选择的国际化让越来越多的海外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各个电子商务平台上都有不少商户称其从海外采购产品后在国内进行销售,也就是俗称的“代购”。
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这种所谓“代购”的经营模式往往存在大量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来源不明,没有中文标签,食品本身不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等。
“因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会盲目轻信这些网店的宣传、好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刘更超举例,如屈某在刘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法国鹅肝酱。该店铺称其售卖的鹅肝酱系从香港所购的法国出口产品。屈某起诉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国内经销商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同时标注产品原产国为法国,违反了《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150号)的禁令。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该店铺的经营者刘某并没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许可进口的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庭审过程中均以其香港代购为理由回避上述问题,既无法对香港代购产品为何会标注内地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信息为虚假内容等问题做出合理解释,又主张其作为代购者无需取得经营许可。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食品销售者,其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涉案产品虽然标注为法国原产,但刘某未能提供该产品许可进口的证明文件,加贴的中文标签上显示的境内经销商的信息是虚构信息,该经销商根本不存在,此种情形下,该产品无法判断来源,无疑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频发
“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不当、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较为多见。”刘更超说。
法官举例,如吴某在一网店花19.8元购买1盒辣条。产品标签标示产品类型为调味面制食品,食品添加剂包含谷氨酸钠、山梨酸钾等。
↑资料图 辣条 图据东方IC
该院审理认为,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可添加的食品范围中关于方便米面制品仅限米面灌肠制品,不包含涉案商品。因此,涉案商品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法官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梳理还发现,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非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和未获批准的原料最为多见。
刘更超解释,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现实生活中,我国确实有药食同源的传统,而消费者一般没有能力对哪些中药材可用于食品、哪些仅属于药品完全清楚地了解,在商家的夸大宣传下,很容易相信此类食品具有保健甚至是治疗疾病的功效。”
刘更超说,生产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的认识不足,违法生产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凡是利用新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食品,都应当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法官举例,如陈某在一药业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牛樟芝固体饮料”1盒,总价2676元。审理中发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牛樟菇(牛樟芝)问题的复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均显示牛樟芝并非获得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网售食品中“三无产品”仍未根除
“在我们发现的问题食品中,依然还存在虚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未经许可、备案及注册等违法行为。”刘更超表示,经营者的放任态度是“三无”产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红星新闻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网售食品中,众多以“自制”为卖点的食品,虽然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但此类“自制食品”缺乏必要的生产准入许可,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应当格外注意。
据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介绍的一个案例,张某在陈某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了两盒“好瘦”减肥胶囊。收货后,张某就该产品在监管部门网站对产品信息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该产品无备案信息、无批准文号,标示的生产厂商也未经注册。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售涉案产品所标示的生产者信息为虚假信息,该产品也没有许可、备案、注册,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产品违法情形明显,陈某应当知晓此情形,其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导致其最终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该院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存在假冒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许可证的现象。梁某从一个零食店经营的网店处购买2盒男士蜂蜜,发现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信息、生产许可证号是盗用的。零食店则称,其为转单销售,不了解产品情况。
法院认为,作为经营者的某零食店,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资质以及产品的合格证明均未查验,放任违法产品的交易,其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不实信息诱导消费者现象频发
刘更超告诉记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在未经认证的情况下,宣传所售产品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者没有根据地宣称“无糖食品”,还有夸大宣传普通食品的保健、治疗功效等问题。
“不实宣传首先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在其宣传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还应承担食品安全法上规定的责任。”
刘更超举例,吴某从一个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3箱亚麻籽油,页面宣传为绿色食品。收货后,吴某发现,涉案产品并没有绿色食品标志,不是绿色食品,主张此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的三倍对其赔偿。
此案中,被告主张,其只是使用了“绿色食品”四个汉字,而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其行为并不违规,也不构成欺诈。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该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其宣称涉案产品为绿色食品明显不实。该不实信息足以使人误解并导致消费者基于此信息作出购买选择,该行为构成欺诈。
“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发现越来越多违反此类禁令经营进口食品的情况。”刘更超还提到,违反食品进口禁令,经营相关违禁食品现象有所抬头。
如肖某从一商行开设的网店购买冰糖燕窝,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产品详情页面显示,生产厂家为越南某公司,厂址在越南平治县,页面信息宣称“越南原装正品”。
但截止目前,仅有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燕窝产品允许以正常贸易的形式对我国出口。我国不允许进口越南燕窝。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为禁止进口产品,某商行违反禁令向其销售越南产燕窝,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
下单前货比三家
在网络购物中,因信息不对称与力量薄弱,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刘书涵说,消费者应对有效甄选商品、避开消费陷阱、维护自身权益有必要的了解。
针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刘书涵提示消费者:货比三家,选择到信誉好、规模大、售后服务保障完善的商家购买产品,在下单前和收货后,做到“四查四看多问”。
下单前,一查经营者资质,包含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以及其销售的食品是否在其生产经营许可范围;二查商品详情,了解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适用人群、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三查产品评价信息,了解经营者信誉、消费者评价及对消费投诉的处理态度;四查产品来源,通过询问食品进货渠道、发货商等情况,了解销售者是否履行其查验义务,对于转单销售的店铺应提高警惕。
收货后,看商品包装,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密封包装有无受胀起鼓现象;看商品情况是否与网页发布的各项信息一致;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问题;看物流信息是否正常,如果非所购商品店铺发货应当予以询问,了解货源及发货渠道。
法官还提示,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避免在促销活动中一味追求低价而忽视品质;一旦发现所购买食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第一时间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例如产品照片、交易快照、网店产品宣传截图、商品详情介绍及订单详情截图、食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等。
与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维权,例如主动向经营者反应问题、及时沟通,或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协调解决,或向本地消费者协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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