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今日接到控股股东以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医药科技”)的通知,其前期披露的可交换公司债券“16以岭EB”相关公告内容披露有误。公司现根据以岭医药科技相关更正公告内容对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提示性公告内容作如下相应更正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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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提示性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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